- 刘棱;
相较于赋权模式,数据受托更能保护个人数据来源者的信息权益和分配权益。在法理界定上,个人数据受托宜解释为信托关系,而非委托关系。在实践模式上,第三方数据信托模式对个人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之间二元结构的调整颇具意义,能有效解决信息受托人模式在双重受托、主体泛化、授权同意等方面的缺陷。然而,该模式在收益分配与监督机制上仍存在本土化挑战,需结合我国实际予以调整。在制度构建上,为确保数据受托者能够有效代表个人利益,需设定严格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可信性的准入规则。在此基础上,通过权属规则明确数据受托者取得数据持有权,个人保留数据来源者权,以保障受托者的行动空间与个人的核心控制权。为防范受托者异化,必须课以其严守忠实与谨慎的信义义务。最终,通过贡献确算、价格评估与分配执行机制,将制度红利回馈于个人数据来源者。
2026年03期 v.26;No.326 22-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7K] [下载次数:12 ] |[阅读次数:3 ] |[引用频次:0 ] - 任思轩;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深度发展,正从权力基础、行使方式与监督机制层面,对政府数据管理权进行系统性重构。为应对此变革,须先在法理上明确政府数据管理权的双重属性:它既是数据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具体体现,具有公权力的刚性控制特征;亦在公共信托理论下,承载着服务公众的数据治理责任。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权责模糊、协同不畅及法律滞后等结构性困境,其完善路径在于构建一种“技术内嵌式”的治理范式。该范式的核心是推动政府数据管理权从静态管控转向动态治理,具体通过以模型训练优化数据分类与主权维护、以算法透明促进部门权责再分配、以风险预警构建全域监督体系来实现。唯有通过法律规制、技术赋能与伦理约束的协同,方能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的“良技善治”,完成数字政府向智慧治理的关键跃迁。
2026年03期 v.26;No.326 35-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6K] [下载次数:16 ] |[阅读次数:1 ] |[引用频次:0 ] - 潘文戈;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的处理催生出刑事被遗忘权的需求,但刑事被遗忘权亦面临着与传统刑事诉讼多元价值的冲突,需构建限制性、区分性的刑事被遗忘权制度。权利主体包括已定罪者、无辜者、被害人、证人等,其可以划分为保护程度递减的三个权益位阶,不同位阶的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限制因素不同。在实现程序上,吸收现有的三阶段模式优点,设计区分公私两类义务主体的双轨实现程序。对于实现方式的选择,风险较大的删除须审慎适用,而风险相对可控的封存与匿名化则适用于所有位阶的主体,为更好地适用二者,应建立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方式。
2026年03期 v.26;No.326 47-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6K] [下载次数:564 ] |[阅读次数:2 ] |[引用频次: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