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邹开亮;李征;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电子通信设备的普及打破了传统工作与非工作的时空边界,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无法“离线”以屏蔽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滋扰”,这损害了劳动者身心健康。离线权是数字化时代劳动者应当保有的一项新型独立权利,虽然具有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现实功能,但不宜将其纳入劳动者休息权范畴。在我国劳动立法完善进程中,应当在明确劳动者离线权的独立权利地位和适用主体范围的基础上,细化“线上加班”的认定与量化规则,同时强化保障劳动者离线权的执法监察,并通过加强宣传、政府引导等措施提高劳动者对于离线权的认识与维权意识,从多层面入手切实保障数字化时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6年01期 v.26;No.324 62-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0K] [下载次数:142 ] |[阅读次数:14 ] |[引用频次:0 ] - 林洋;程歆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权利性质存在两种认知,一种是形成权,一种是请求权。定性为请求权的裁判观点认为,劳动者仅享有与用人单位就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的权利。定性为形成权的裁判观点认为,劳动者只要行使该权利,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已经订立,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拒绝订立的权利。从形成权和请求权界分视角、劳动法整体价值取向视角及劳动管制中的利益衡平视角,将权利定性为形成权具有一定必然性。该权利属于一般形成权,其行使规则需在一般形成权行使规则基础上作适应性调整。当然,在新就业环境下,为尊重单位的用工自主权,针对非正规就业群体、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等,该权利适宜定性为请求权,准用请求权的一般行使规则。
2026年01期 v.26;No.324 70-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8K] [下载次数:33 ] |[阅读次数:15 ] |[引用频次:0 ] - 程龙;
超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而退出劳动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其给付标准涉及的概念杂糅交织难以独立评价,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难题。通过此种表述,既与现有法律规范的逻辑一致,也更易于在实践分析中发现劳动关系终止认定规制不合理、退出劳动认定给付标准单一等“真问题”。有必要尊重用工实质规律,对用工合意进行类型化分析;基于该群体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殊变化,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发展趋势,增设“劳动关系终止”表述,不以社保待遇计发作为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排斥的“单一要件”。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设置超龄解雇补偿,基于此类争议的特殊性,设定相关比例递减的量化规则。对超龄劳动者退出劳动后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终止的,不轻易适用赔偿金的惩罚规则。对超龄劳动者退出劳动后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关系解除的,赋予劳动者主张推定解雇经济补偿的权利;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为不当解雇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金的支付责任。
2026年01期 v.26;No.324 78-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4K] [下载次数:104 ] |[阅读次数:14 ] |[引用频次: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