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志亮;叶剑辉;危攀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后,由于该法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性质,致使围绕社区矫正性质的争论持续存在,主要归结为“刑罚执行说”和“刑事执行说”两种观点。但是,这两种观点对社区矫正性质的界定,仍旧属于悬空状态,并未落地。根据宏观与微观理论指引、立法根源依据、上游刑事法及分支监狱法和社区矫正法水到渠成的流程、主体来源,社区矫正的性质应定性为在社区行刑。
2025年07期 v.25;No.318 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1K] [下载次数:78 ] |[阅读次数:36 ] |[引用频次:0 ] - 连春亮;
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对象之间建立良好的人际信任关系,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社区矫正的人际关系,存在人际信任危机、社会角色冲突、主观动机偏差、法律规定障碍等问题。人际信任关系的影响因素包括认知评价、心理状态、互动行为、个性特征、行为规则、能力、可信赖性、经济利益、社会认同和自我实现等,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对象在人际交往中都有一个内部心理参照标准和期望预期。因此,要充分认知社区矫正中人际信任关系的本质属性,以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动机和心理需要为动因,建构相对稳定的、良性的人际信任关系。
2025年07期 v.25;No.318 14-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2K] [下载次数:44 ] |[阅读次数:20 ] |[引用频次:0 ] - 付珣;
社区矫正对象因过往经历,在不同情境中易受社会排斥,帮助他们进行身份建构是实现身份认同的重要一环。生态系统中的社会互动情境对身份重构具有重要影响,而传统矫正偏重管控的实践模式,难以有效回应其身份认同需求。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重建需兼顾他者认同与自我认同的双向调适,通过制度赋权与社会服务的协同,引入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以平等、尊重的专业关系消弭污名界限,链接资源重建社会支持网络,从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身份重塑,减轻社会排斥产生的外在压力,同时增强自我认同的内驱动力,以便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回归家庭与社会。
2025年07期 v.25;No.318 22-29+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0K] [下载次数:57 ] |[阅读次数:16 ] |[引用频次: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