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文平;方唐亮;虞陶平;
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区分民事虚假诉讼与刑事虚假诉讼的关键因素。虚假诉讼罪应是一个目的犯,这具有刑法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理论基础,既能有效解释法条的罪状规定,又能实现案件的类型化判断。由于法条没有明示虚假诉讼罪的主观目的构成要件,因此虚假诉讼罪是非法定目的犯,其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为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虚假诉讼罪成为非法定目的犯以后,能够合理限缩犯罪圈,有利于划清民事虚假诉讼和刑事虚假诉讼的界限。
2025年05期 v.25;No.316 22-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2K] [下载次数:364 ] |[阅读次数:25 ] |[引用频次:0 ] - 王鹏飞;慕江南;
立法者为严密刑事法网而设置兜底条款,却因其表述天然具有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陷入行为类型与违法程度难以明确、罪与非罪界限模糊、犯罪圈不当扩张的操作困局。为使兜底条款在实务中真正发挥作用,应当从法益视角出发构建兜底条款的限制适用路径:坚持法益的同质性解释规则以明确行为类型认定标准,引入法益量的位阶性解释规则以明确违法程度标准,引入法益的目的性解释规则以明确罪与非罪边界。
2025年05期 v.25;No.316 32-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1K] [下载次数:54 ] |[阅读次数:19 ] |[引用频次:0 ] - 张方缘;
《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对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强平等保护为目的,扩展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使本罪立法规范具有形式平等的本质。然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还具有实质平等的诉求,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治理现状差异以及工作人员所负不同义务类型,对本罪相关构成要件的认定存在实质影响。司法实践应结合犯罪主体二元化的客观事实完成本罪的再完善。本罪前置法违法性要件指向《民法典》和《公司法》,具有注意规定性质,对民企人员有限缩入罪和限制出罪的作用。相较于其他工作人员,董监高和双控的身份有助于利用职务便利要件的确认,利用行为应与职务便利保持密切关联。
2025年05期 v.25;No.316 40-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9K] [下载次数:97 ] |[阅读次数:18 ] |[引用频次:0 ] - 曹婕;
为应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边界模糊、发案量居高不下、“口袋化”倾向明显、犯罪附随后果过重等现实挑战,必须先厘清帮信罪的规范属性,以确定本罪的成立条件,明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限缩其适用范围。在正犯论与共犯论的理论争鸣中,共犯论中的限制从属性立场更契合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需求,可见帮信罪的本质应为帮助犯,《刑法》第287条之二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成立帮信罪需以正犯已着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具体犯罪行为为前提。行为同时构成帮信罪与网络犯罪的帮助犯时,应摒弃帮信罪优先的错误观念,承认片面帮助犯理论,通过想象竞合处理两罪的关系。
2025年05期 v.25;No.316 49-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3K] [下载次数:126 ] |[阅读次数:18 ] |[引用频次: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