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文月;
证券市场准入的公平、参与证券交易的公平以及分享证券市场福利的公平是保障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根基,因此欺诈发行证券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证券市场的公平性。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对投资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具有更高自我保护能力从而无须证券发行审核程序提供特殊保护,且投资者利益并不必然因“欺诈发行”受损,也难以证明犯罪行为与投资者利益受损这一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投资者利益不是欺诈发行证券罪的保护法益。“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属于“公司债券”,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规制对象应当包含欺诈发行私募债券的行为。证券发行注册制加大了对信息披露的全面、真实、准确的要求,信息的“重大性”应当采“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对是否属于欺诈发行应当采形式判断标准。
2024年02期 v.24;No.301 49-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1K] [下载次数:442 ] |[阅读次数:1 ] |[引用频次:5 ] - 王一平;
使用盗窃作为盗窃罪的表现形态,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应当全面承认其可罚性。使用盗窃的本质在于对财产使用权的侵犯,伴随财产价值由财产所有权向使用权的转移,认可对其保护是法益开放性的要求。作为不可罚依据的排除意思,在我国刑法语境中既缺少存在的必要性,又可能导致盗窃罪保护范围的不当限缩,不应当作为盗窃罪的主观超过要素存在。使用盗窃可罚性的基础在于该当盗窃罪构成要件。财物的事后返还作为使用盗窃的犯罪学特征,只能作为量刑因素,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损失数额应按照同类财物的替代成本计算,以保证罪刑相适应。
2024年02期 v.24;No.301 57-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5K] [下载次数:434 ] |[阅读次数:1 ] |[引用频次:1 ] - 刘汗青;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明确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收益的源头——知识产权——这一财产归属未作规定。知识产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缺位导致司法实践面临抵牾与困境。知识产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成需立足于夫妻身份关系,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是财产权的本质属性与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理念。现实纾解之法是通过司法解释将“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纳入“其他应当归共有的财产”这一兜底性条款当中,或者赋予非知识产权人一方“制约权”;未来破解之法在于今后立法上对《民法典》进行修法时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进行重构,以“知识产权(人身权除外)”替换“知识产权收益”。
2024年02期 v.24;No.301 66-73+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4K] [下载次数:900 ] |[阅读次数:2 ] |[引用频次: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