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现状检视与内涵界定A Current Situation Review of "Obviously Exceeding the Necessary Limit" of Legitimate Defense and Its Connotation Definition
冯江菊;
摘要:
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的核心在于准确理解和界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防卫过当司法认定中,存在着重损害结果轻防卫行为的“唯结果论”,以及防卫限度条件中的“明显超过”常常被虚置等认定偏差。基于1997年《刑法》修改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目的及更好地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的政策立场,在认定“必要限度”时,立足必需说的立场,防卫行为应是最必要的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限度;且这只是防卫行为认定的最低限度,超过“必要限度”并不能认定防卫人属于防卫过当,还要防卫行为达到“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程度,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结合防卫行为对侵害人人身安全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等级划分,“明显超过”应是至少高出防卫必需限度的一个危险等级以上的行为。
关键词: 防卫过当;必要限度;明显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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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1]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 [2]陈兴良.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J].法学家,2017(5):89-104.
- [3]高铭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157-168,192.
- [4]劳东燕.正当防卫异化的根源与司法裁判的功能[J].中国检察官,2018,40(18):45-48.
- [5]尹子文.防卫过当的实务认定与反思:基于722份刑事判决的分析[J].现代法学,2018,40(1):178-193.
- [6]汪畅.防卫过当判定标准及处罚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20.
- [7]汪雪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判断标准的实证检视、应然转向与本土展开[J].刑法论丛,2019,59(3):163-196.
- [8]邹兵建.正当防卫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法教义学研究[J].法学,2018(11):139-153.
- [9]李金明.防卫限度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3):9-18.
- [10]张明楷.刑法学[M].第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 [11]高铭暄.刑法肄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 [12]劳东燕.防卫过当的认定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不足[J].中外法学,2015,27(5):1324-1348.
- [13]张宝.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杂志,2016,37(10):95-101.
- [14]邹兵建.正当防卫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法教义学研究[J].法学,2018(11):139-153.
- [15]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 [16]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第八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 [17]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上)[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 [18]陈璇.防卫过当中的罪量要素:兼论“防卫过当民刑二元论”立法模式的法理依据[J].政法论坛,2020(5):13-32.
- [19]张明楷.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J].清华法学,2013(1):6-30.
- (1)如在孟蔚故意伤害案((2016)青01刑初45号)中,被告人孟蔚与朋友在一菜馆饮酒吃饭至凌晨0时30分,当行至某酒吧门外时,因吴某提出进入该酒吧并用手指向该酒吧,坐在酒吧内的被害人朱某误认为二人对其进行辱骂,从酒吧出来后,孟蔚及其朋友吴某与被害人朱某发生争执。后被害人朱某和其朋友朱某等四人即对孟蔚及其朋友吴某进行殴打,被害人彭某在场劝阻,在厮打过程中,因对方人员众多,孟蔚被逼到角落里遭到围殴,且朋友吴某已经被对方打倒在地,孟蔚随即从自己的上衣兜内掏出携带的折叠刀对被害人一方人员进行捅刺,导致朱某等五人被捅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孟蔚在自己人身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但孟蔚持刀正当防卫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后果,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2)2018年12月26日晚11时许,李某与之前相识的女青年邹某一起饮酒后,一同到达邹某的暂住住,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李某强行踹门而入,谩骂殴打邹某,引来邻居围观。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某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致李某倒地。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并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到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后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时被劝阻住,后赵宇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属重伤二级;邹某面部挫伤,属轻微伤。
- (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8)灞刑初字第085号。
- (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2016年3月12日早上8时许,张那木拉与其兄张某1及赵某在天津市某鱼塘旁的小屋内闲聊,周某强纠集丛某、张某2、陈某2新四人开车至张那木拉暂住处,在确认张那木拉在屋后,随即返回车内取出事先准备好的两把砍刀,其中,周某强、陈某2新二人各持砍刀一把,丛某、张某2分别从鱼塘边操起铁锹、铁锤再次进入张那木拉暂住处。张某1见状上前将走在最后边的张某2拦截在外屋,二人发生厮打。周某强、陈某2新、丛某进入里屋内,三人共同向屋外拉拽张那木拉,张那木拉向后挣脱。此刻,周某强、陈某2新见张那木拉不肯出屋,持刀砍向张那木拉后脑部,张那木拉随手在茶几上抓起一把尖刀捅刺了陈某2新的胸部,陈某2被捅后退到外屋,随后倒地。其间,丛某持铁锹击打张那木拉后脑处。周某强、丛某见陈某2新倒地后也跑出屋外。张那木拉将尖刀放回原处。此时,其发现张某2仍在屋外与其兄张某1相互厮打,为防止张某1被殴打,其到屋外,随手拿起门口处的铁锹将正挥舞砍刀的周某强打入鱼塘中,周某强爬上岸后张那木拉再次将其打落水中,最终致周某强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此时,张某1已经将张某2手中的铁锤夺下,并将张某2打落鱼塘中。张那木拉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现场等待。最终,陈某2新因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那木拉属轻微伤;周某强构成轻伤。
- (5)如在朱凤山故意伤害案中,朱凤山之女于2016年1月向齐某提出离婚并分居后带女儿与朱凤山夫妇同住。齐某因不同意离婚经常到朱凤山家吵闹。5月8日22时许,齐某酒后驾车到朱凤山家,欲从院子一侧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朱凤山告知齐某其女儿不在家后,齐某仍不肯作罢。朱凤山通过电话请邻居帮忙劝说后,齐某驾车离开。23时许,齐某驾车返回,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欲强行进入,朱凤山持铁叉阻拦后报警。齐某爬上院墙,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凤山。朱凤山躲到一边,并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凤山撕扯,朱凤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致齐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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