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凯;
基于对数百项中外判例的实证分析发现,民法平等原则实际规范领域较理论预期显著收窄:在“反对强加意志”类案件中发挥作用的实为自愿原则;在“夫妻平等或股东平等”类案件中发挥作用的实为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真正独立规制的对象是不合理的区分对待行为,即歧视行为,其规律性地发生于中心化结构的社会关系场域。实证法上的平等不是空洞的价值宣示,而是由差别对待行为引致、在比较性关系结构中显现的具体人格尊严法益。公法平等原则与民法平等原则具有相互独立的功能,前者专司权力非对称型歧视的治理,后者负责规制权力对称型歧视。
2025年03期 v.25;No.314 28-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9K] [下载次数:37 ] |[阅读次数:19 ] |[引用频次:0 ] - 邵义玲;
我国现行规范未对预约合同能否适用强制履行责任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这给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留下了未决的难题。与本约相比,预约合同具备标的特殊性、内容预备性和功能铺垫性,使得意思自治在预约履行过程中彰显出不容忽视的意义。当事人合意关涉义务内容与责任类型,应将“视内容决定说”作为预约合同效力认定的最佳范式,并在不违背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探寻强制履行责任适用的可能性。对于达成高度缔约合意的预约合同,应肯定强制缔约责任在其中的约束和保障作用;而对合意程度较低的预约合同,则有必要为当事人留下自由协商空间,此时不宜过早适用强制缔约责任,以免造成对私人自治的过度僭越。
2025年03期 v.25;No.314 39-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1K] [下载次数:95 ] |[阅读次数:13 ] |[引用频次:0 ] - 卢俊铭;
为兼顾格式条款的经济效用,法院突破格式条款订入规则的文义规定,使得“是否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客观事实认定置于个人的价值判断之下,导致订入规则的适用标准模糊,可能使得不应受谴责的一方当事人遭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该问题的根源在于,订入规则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只要提示方式在客观上未能通常引起对方注意的,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便不得订入合同,但这将使得条款提供方的经营不堪重负,因此司法实践当中不得不放宽“通常引起对方注意”的要求。而这种对提示说明义务的放松,最终使得订入规则流于形式。因此,订入规则应采取风险原则的归责理念,条款提供方的可归责性应通过风险考量因素加以确定。但是,订入规则的完善适用仍不能有力地保障合意,因此需要通过引入附随通知义务加以克服这一局限性。
2025年03期 v.25;No.314 49-57+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5K] [下载次数:49 ] |[阅读次数:13 ] |[引用频次: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