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勇;
1949年钱穆、唐君毅离开大陆,南走香港,创办新亚书院,在香江树起了一座弘扬中国文化的长城。两人"全幅精神,注于新亚",共同确立和奠定了新亚的文化理想和教育理想,为香港的人文教育和儒学复兴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亚后期,两人的关系出现了裂痕,渐行渐远,乃至分道扬镳,这对于港台新儒学复兴运动而言,当是一件憾事。
2019年08期 v.19;No.247 2-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K] [下载次数:180 ] |[阅读次数:57 ] - 周恩荣;付娟娟;
萧先生根本的学术追求,是通过掘发船山哲学所代表的中国哲学早期启蒙的现代价值,探究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的源头活水,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其船山哲学研究依此方得其恰切理解。萧先生促进中国传统哲学与文化现代化的努力,与现代新儒家经由"返本开新"以焕发中国文化的生命力、从而在新的时代担负其新的使命,二者可谓殊途同归。比较萧先生与现代新儒家于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具体途径的不同看法,反思其中的异同和所以异同的根据,对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的事业颇有启发,值得深入研究。
2019年08期 v.19;No.247 1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下载次数:254 ] |[阅读次数:120 ] - 李慧琪;
罗近溪是明代泰州学派代表人物,透过唐君毅先生对其思想的诠释,可提供"即生即身言仁""复以自知"这两条线索来掌握罗近溪的本体论与工夫论。此外,唐先生还讨论了罗近溪与明道、阳明、心斋、龙溪的关联,但对于罗近溪从知爱知敬言良知和受佛学影响之处论述较少。虽然唐先生与牟宗三先生对罗近溪宗旨有不同意见,但皆能展现罗近溪学问特色。
2019年08期 v.19;No.247 20-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K] [下载次数:116 ] |[阅读次数:76 ]
- 吴辰;
《新青年》杂志设立"读者通信"一栏对中国现代文化刊物而言是有着开创性意义的,在这个栏目的背后,显示出陈独秀等编辑对这一新兴文化刊物如何生存等问题的思考。栏目的设置和运营都有着一定的策略性。通过与读者通信,《新青年》的编辑们与青年读者们时刻保持着一种对话的姿态,不断地调整办刊思路,在思想与市场之间找寻一种平衡,这对新文化的传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9年08期 v.19;No.247 30-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K] [下载次数:292 ] |[阅读次数:60 ] - 乔雨菲;
林纾与蔡元培之争是不同说理方式的交锋。林纾使用了类比说理、偷换逻辑条件、"以比喻代推理"等说理方式,存在比较明显的漏洞;蔡元培以精确、符合逻辑的说理方式对其回击,简化并击溃了林纾的论点。"林蔡之争"体现出文言与白话在说理中的不同效用,并可以启发对文学论争中"真理"标准的思考。
2019年08期 v.19;No.247 40-45+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 [下载次数:156 ] |[阅读次数:65 ] - 张益智;
"女神时期",郭沫若交织在多重身份的压力之中,产生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孕育了最初的求死冲动。作为情感的宣泄,郭沫若追求的是抽象意义上的死亡,而非"死亡的相关产物",形成作者独特的死亡意识。在《女神》中,死亡不仅表达了创造与重生,还表达了对于真挚爱情的追求和英雄的歌颂。死亡在《女神》中产生了转向的作用,具有崇高和神圣的色彩,这对于理解郭沫若以及《女神》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019年08期 v.19;No.247 46-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K] [下载次数:340 ] |[阅读次数:69 ]
- 项婷婷;
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理性的冲突与消解是刑法完善重要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也是刑法法治理性实现的关键。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理性的冲突,是在价值理性、对象理性和方法理性这三个不同维度之上产生的。其冲突的形式主要包括抽象式、立法式的刑法解释模式与刑法条文明确性的冲突,刑法解释活化立法具有滞后性与刑法立法预见有限性的冲突,修正刑法立法规定的刑法解释与刑法立法的冲突。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理性冲突消解的进路,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法益保护原则,适用刑法解释适用优先规则、刑法解释必须用尽规则以及刑法解释权限指示规则。
2019年08期 v.19;No.247 55-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K] [下载次数:145 ] |[阅读次数:90 ] - 吴沂哲;
企业社会责任隐含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博弈,基于社会责任的性质,即可证成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性。企业可依靠私法范围内的合同、章程以及行业习惯等三种合理化路径顺利实现社会责任:将社会责任具体内容在投资交易合同及人员聘用合同中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或在内部章程中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及结构治理的规定予以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自动转化为其在私法上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相应的行为后果,使社会责任能得以践行,最终形成可操作的且有保障的实施机制。
2019年08期 v.19;No.247 65-72+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K] [下载次数:159 ] |[阅读次数:68 ] - 陈旭旭;
债权让与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的行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让与开始对债务人生效。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二重让与的规则,债权二重让与中关于受让人的优先权有三种立法模式,分别是"合同在先,权利在先""通知在先,权利在先"和"登记在先,权利在先"。债务人知悉制度在债权让与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国立法例的价值取向不同,该制度也影响债权二重让与规则的建立。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选择债权二重让与模式,合理地评价债务人知悉制度和债权让与规则的关系,构建完整的债权让与规则。
2019年08期 v.19;No.247 73-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K] [下载次数:386 ] |[阅读次数:64 ]